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又同法第184條規定,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因此,分配盈餘與否均依股東會決議辦理,如公司連續多年決議都不分配盈餘時,其累積之盈餘仍保留於股東權益項下,尚未有損及少數股東權益的情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