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關於有限公司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及會計處理產生之資本公積,應如何使用公司法並無規定,比照股份有限公司依第239條及第241條規定辦理,自無不可。
依上述規定,有限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將保留盈餘中的法定盈餘公積(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撥)充資本。
另外僅有股份有限公司得將未分配盈餘(累積盈虧)增資轉入公司股本,有限公司不得將未分配盈餘(累積盈虧)轉成公司資本。所以若要轉成未分配盈餘轉入公司股本,可將公司組織由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適用股份有限公司增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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