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佳瑜
榮譽會計師
A:若是一段長期間的與租賃公司簽訂一段期間之租車合約,則為租金費用合適。若為單次單次計算,則可列為國內旅費或交通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如果公司與租賃公司簽訂一段期間之租車合約(如一個星期、三個星期、一個月或一個月以上之期間等),則租車費用列入租金支出較為合適。
若公司是與車行簽訂按次計費,則公司出差人員於每次搭乘後,每月車行與公司統一結算當月次數及費用,則該費用可列入旅費科目夏之交通費或單獨列入其他費用-交通費中都可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