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再補充如下:在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董事、常務董事及董事長之分,都是董事會的成員,也都通稱為董事。至於執行董事與獨立董事雖然都具有董事資格,但不是公司法中法定的職務名稱,誠如李冠計師所述,每位董事之職責本就是執行業務,所以有人就以執行董事稱之,而獨立董事源自美國之制度,而我國為強化公司董事會之治理,將之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範,適用於公開發行以上之公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一、公司法規定之董事也就是您所詢問的執行董事
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可分為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董事由股東會選任,人數最少三人,由其中一人推選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對內為公司董事會主席,也是董事會召開股東會之主席。
董事之職責本就是執行業務,從而也無執行董事之名,所以依章程選出之董事即是執行業務董事。
2.獨立董事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第十四條之二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除上市櫃公司或準備申請上市櫃之公司,依規定須設置獨立董事外,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僅需設置董事執行業務。獨立董事設置之目的係為強化公司治理的功能,以謀求股東全體和公司本身之利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