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8條: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另公司法208條: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因此廣義公司負責人為董事,狹義為董事長。若公司有違法公司法相關規定,只要是處罰公司負責人,所有董事均含括在內。因此換董事長與換負責人仍有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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