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依題意所述,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有幾點要考量:1、是否能區分「住所」與「居所」的概念?實務上是有戶籍登記,就算是住所。2、其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如果是的話,也有戶籍登記,就算只待1天也是屬境內居住者。建議如果無法明確區分的話,可以將相關資料拿國稅局的扣繳單位詢問,因為如果被認定是非居住者,各項所得就要在10天內代扣、代繳並代為申報,時間上就會相對緊迫。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一、在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天數合計未滿 183 天者,就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扣繳義務人就應該按給付額扣取 18 %;但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 6 %。 二、扣繳義務人可以就外籍員工的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果是因為職務或工作關係預計在一課稅年度內可居留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上開「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扣繳稅額,就其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如護照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內未滿183天者,扣繳義務人則應按上開「非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