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租賃房屋供作員工住宿,參酌財政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及75年11月7日台財稅第7577198號函釋之意旨,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屬酬勞員工個人之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如為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於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另營業人若係自行興建或購置員工宿舍及各項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之支出,參照財政部89年6月9日台財稅第890453794號函釋,該等支出應認屬與業務有關,且固定資產之所有權既未移轉與員工個人,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貨物性質,是其進項稅額則『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匡宗臺
榮譽會計師
A:陳 先生/小姐您好
依營業稅法規定酬勞員工部分之進項稅是不能扣抵的,而員工住宿福利係屬於酬勞員工部分,但若是必要且為耐久設備員工宿舍之如床鋪,衣櫥椅子等則可以。
相關規定如下
財政部89.6.9台財稅字第890453794號:營業人所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炊事用具及設備等固定資產,如其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其相關進項稅額應准予申扣抵銷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