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該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同法第24條亦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營業人如未依照規定辦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開立與B公司之統一發票1紙,已於該期申報銷售額,銷售額為33,365元、稅額1,668元,惟於扣抵聯誤蓋總公司C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交付買受人B公司,因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故罰鍰計算金額:銷售額33,365元 × 1%= 333元,因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故本案應處罰鍰1,5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如有發票開立錯誤情形,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作廢重開,以免遭受處罰。
2)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其更正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予免罰。但經更正而仍發生錯誤者,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倘營業人有金額誤繕而未依前揭辦法規定作廢重開者,於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依財政部99年1月18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免予處罰。
3)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營業人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依據上述之新聞稿,金額及開立發票之公司章不可以錯誤,若公司章蓋錯或金額寫錯應重開,並將原發票收回作廢。若是其他基本資料誤植,可以在錯誤處蓋公司章更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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