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曉琪
榮譽會計師
A: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買賣業為例,開立發票時限為:
一、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二、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
若有漏開統一發票,建議營業人於發現時,補開當月發票,並自行更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補繳稅款。
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按規定公司須於出貨時隨貨附上發票,或於若買受人不介意取得次月之發票,建議補開次月發票即可。若買受人堅持取得當月發票,須將次月補開之發票作廢,改開立當月發票。遲開發票並無罰則,公司自動補報補繳就不會被處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