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補充三點1.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才能採用這些措施。2.採以收買已發行股份轉讓給員工,請參考公司法第167條之1及第167條之3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3.亦可採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可發揮獎勵與留任員工之效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傅先生/小姐,您好!
員工分紅已費用化,所以是當獎金計入費用科目,若是希望員工持有股權共享盈餘,可用現行公司法關於員工入股之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提撥一定比例由員工認購(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參照),但是如果公司並不經常發行新股,公司得以未分配之累積盈餘收買一定比例之股份為庫藏股轉讓員工,用以激勵優秀員工,使員工對公司產生向心力,促進公司之永續發展及獲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