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一、勞保規定
1、參加投保規定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條第2款規定「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2、保險費率
依照勞工保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106年度實收為9.5。
3、保費負擔
目前主要規定為「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其餘請詳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
4、投保金額
一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又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亦即應給付之工資總額。
二、健保
1、受雇於民營事業之員工,雇主即須以其營利事業為其參加全健康保險
2、費率:目前之費率為4.69,由雇主負擔70,被保險人負擔30,另因被保險人之部分眷屬亦須附著於倍顯人參與全民健保,其相關之保費負擔請參酌下列網站: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5581FA007B6177B7&topn=3185A4DF68749BA9
三、除勞健保支出外另需依勞工退休條例規定按薪資總額提撥6之勞工退休金至勞工個人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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