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勞務者亦同。應依上開規定,由提供者按自我銷售即以自己名義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因視為銷售而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依財政部函釋規定,除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2.分錄以成本金額入帳
借:交際費 XX
貸:存貨 XX
另外,營業稅的部份
借:雜費 XX
貸:銷項稅額 XX 3.若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