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 貴公司提問透過境外電商銷售住宿之勞務,應適用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第四點、課徵範圍及方式中第五項之規定境外電商及貴公司均應開立發票(若是國內民宿,使用地點在境內),敘述如下:
國內營業人甲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B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價款者:
1.銷售之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1)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國內營業人甲自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之價款,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銷售之勞務有實體使用地點:
(1)如該使用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境外電商營業人B自買受人乙收取之全部價款,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乙、國內營業人甲自境外電商營業人B收取之價款,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如該使用地點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