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佳瑜
榮譽會計師
A:留抵稅額可留抵次期(月份)的應納稅額,如果次期(月)留抵後仍有餘額,可以在以後的各期(月份)中繼續留抵,稅法並不限制留抵的期限,以保障納稅人的權益。若累積留抵的溢付稅額過大,情形特殊者,也可申請財政部核准先予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星君
榮譽會計師
A:您好,留抵稅額可以往後留抵10年。但通常不會留這麼久啦^^
例如,106年10月購貨的進項稅額 5萬元(購貨金額100萬),在106年11月申報。假設106年9-10月完全沒有銷貨收入(沒有銷項稅額),那麼
這5萬元的進項稅額,可以用來沖抵106年11月至115年8月底前的銷項稅額。
另外,如果是購買固定資產而產生的進項稅額,公司在短期內沒有銷項可以扣抵,可以先申請退稅(退回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