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佳瑜
榮譽會計師
A:依「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三條,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依關稅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至第七項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其申請更正事項(貨物名稱、規格、產地、數量、重量等)及理由未臻具體者,海關得不准予更正。
貨物放行前,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依規定向海關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及時檢附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後補送。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依「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規定,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未能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理由未臻具體者,海關得不准予更正。故貨物放行後請求更正申報數量,有其難度,建議洽請進口商提供更正後之進口國報關文件或進口國公證文件,於六個月限期內再申請,因證件具公信力,可望受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