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佳瑜
榮譽會計師
A:不少營利事業利用百貨公司週年慶期間購買商品禮券餽贈往來的廠商及客戶,該類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之規定,須證明購買商品禮券與業務有關,始得列支交際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64年9月19日台財稅第36858號函:營利事業以郵政禮券或現金作為婚喪喜慶禮金,經取得郵局收據並附請帖訃文或謝帖者,在不超過一般常規情形下,可予核實認定。65年7月28日台財稅第35022號函:營利事業向百貨公司購買現金禮券,准以百貨公司出具之證明書作為原始憑證。營利事業以該項禮券作為交際應酬用者,如經查明其交際費支出與所得稅法規定相符者,應准認定。因此,貴公司買郵政禮券贈送客戶作為交際應酬用者,應取得發售郵政禮券證明單等證明文件入帳。且貴公司列支交際費,應與業務有關(不是故意補憑證),不用扣繳申報,且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