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黃 先生/小姐 您好!一、依公司法第一九九條及第二二七條規定:董事、監察人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但定有任期者,如無正當理由而於任滿前將其解任時,董事監察人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是以,股東會如認為董事、監察人不適任者,自可依上開規定辦理,尚不得逕行決議將董事、監察人停權。(經濟部八二、十、二八商二二六二二五號)二、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目的在劃分股東會及董事會職權,以免混淆,並充分賦予董事執行業務之權。因此,除公司法或章程中已明文列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其他未列舉之事項,即應屬董事會之職權。依公司法之規定,董事長之選任,係屬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職權,但對於董事長之解任方式,則公司法並未規定。經濟部94年8月2日作成函釋,認為除非章程另有規定,自仍以由原選任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較為合理。至於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解任董事長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可參照公司法關於選任董事長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行之。此外,董事長得因股東會依公司法規定決議解任其董事職務而當然去職。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解任方法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匡宗臺
榮譽會計師
A:黃 先生/小姐您好
依公司法規定,如要解任監察人,除監察人自己辭職外,只能透過股東會表決,董事長並無解任監察人的權利,監察人是股東會選出,所以需股東會同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