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社團法人宗教職業公會之會計事務,應遵循人民團體法所訂之「社會團財務處理辦法」處理之:屬處理會務所需者列為「辦公費」,屬辦理業務所需者列為「業務費」,屬購置耐用年限不及兩年獲金額未超過八萬元物品各項支出列為「購置費」,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之捐助支出列為「捐助費」:難以歸屬之各項支出者列為「雜項支出」…;各主項另訂有明細科目。因此,若是捐贈物資至教養院,已報備者可列為「捐助費」,未報備者可列「業務費」項下之「社會服務費」;滑鼠、滑鼠墊可列「辦公費」項下之「文具、書報、雜誌費」或「其他辦公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