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因此,公司係於年度決算,依據當年度稅前有盈餘,且無累積虧損或雖有累積虧損但以當年度盈餘彌補後尚有盈餘時,即應依章程提所定定額或比率提撥員工酬勞(列為當年度之費用扣減後,再計算營利所得)。至於員工資格之認定,一般係以受雇(受公司之指揮)關係認定,股東或董事亦可受雇於公司,另較有爭議者是只以年底在職者或是當年度曾任職於公司者均屬於發放對象,以及未任滿一整年者如何計算等細節,可能須由公司內部先明文規範並公告週知,或納入勞動契約中,以避免爭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立法理由略以:「所謂獲利狀況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是以一次分派方式為之。」準此,員工酬勞係一年分派一次,至於發放給員工時,一次全額發放或分次發放,均屬可行,由公司自行決定。倘公司無員工編制時,可不提列員工酬勞。2.股東若具有員工身分,且以該身分支領薪水,而非以董事身分支領薪水,則該股東因具有員工身分即可分配員工酬勞。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