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產品銷售前因合約規定,買方需預付定金時,賣方於收到定金時應以"預收貨款"入帳,並於產品陸續出貨給客戶時,轉列銷貨收入。但若合約有約定,每批出貨可以扣除出貨金額百分之二十(假設)之定金,剩餘仍需依規定付款者,則每次出貨,可以沖轉百分之二十之預收貨款,百分之八十以應收帳款入帳。若合約沒如上述約定,則在出貨金額大於預收定金時就可一次沖轉認列銷貨收入。因此適合約內容而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十號第十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是於商品所有權之重大風險與報酬已經移轉給買方時,認列銷貨收入,因此以商品交付時作為 貴公司銷貨收入認列時點並隨貨開立發票(最遲開立時點,若公司預收貨款時,亦可提早開立預收部分之發票),且尚未收款的金額須一併認列應收帳款。假設 貴公司於106/10/15對方支付80時出貨,則於該時點認列銷貨收入,並沖銷預收訂金及認列應收帳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