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有關勞保部分,因同一人可由不同單位(即重複)投保,貴公司如雇用該員工係屬兼職(或部分工時)性質,亦應依規定為其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並依發提列退休金。至於健保部分,由於一人只能以一個身分由一個投保單位投保,如該員工符合兼職條件,是可由其他單位(含工會)投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員工,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若 貴公司是員工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員工到職日起就須投保勞保。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規定被保險人區分為六類,第一類:(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四)雇主或自營業主。(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第二類:(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而第11條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所以除非該員工屬無一定雇主(身兼數個工作者)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而適用第二類身分投保健保。若該員工僅受雇於 貴公司就須按第一類受雇者身分幫員工投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