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94年10月11日勞動2字第0940056125號函釋略以:「……勞工如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到職前死亡,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仍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此解釋是基於風俗習慣,及人性之考量,公司應准予其必要之喪假,至於天數多寡並無明定,也可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給予六天,獲於工作規則中規範,以避免爭議。又依習俗喪假得於百日內申請分次給假請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有關喪假規定在勞工請假規則有所規範, 勞工喪假如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但如果公司給予喪假的天數規定較勞工請假規則給予的天數較多天, 則應依照公司的規定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