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有限公司辦理解散清算,一般程序簡要敘述如下,因 貴公司屬外資企業,須先向投審會填寫"僑外F-僑外資陸資公司撤銷投資申請書"之申請書核准後,再將該投審會核准文、解散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及變更登記表等資料送至設立機關(經濟部商業司,因 貴公司位在台北市則送至台北市政府商業登記處辦理),核准解散後,再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營利事業於四十五日內辦理決算,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另外有關公司法規定之有限公司之清算規定簡述如下: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以上是台灣法令針對有限公司解算及清算之簡述,並未要求須請會計師或律師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要正式結束營業時, 要經過「解散、清算」的程序。一般而言, 程序為公司解散登記, 營業事業歇業登記, 國稅局扣繳申報、結算申報, 法院清算聲報, 國稅局清算申報. 法院清算完結聲報, 投審會報備。公司解散應該在解散開始後的15日內, 敘明解散事由, 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至於清算程序, 清算人必須先了結公司業務後, 收取債權與清償債務, 再分派盈餘或虧損後, 才可以分派剩餘財產給股東。清算程序完結後, 清算人尚須造具表冊送交股東或股東會承認, 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成後, 於清算完成日之次日起, 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 填發扣繳憑單, 並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完成營業稅申報、完成決算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