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員工分紅,於年底係按章程估計為費用(依性質借:直接人工、製造費用-間接人工或營業費用-薪資費用,貸:其他應付款-員工分紅)。公司股東分紅可扣抵稅額(ICA),係於公司實際發放時,一般係公司股東常會後決定發放並決議股東股息及紅利基準日,則公司於當日計算可扣抵比率,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八十七年度以後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或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以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計算股東或社員可扣抵之稅額。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下: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九十八年度以前之盈餘,為百分之三三.三三;分配屬九十九年度以後之盈餘,為百分之二十.四八。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九十八年度以前之盈餘,為百分之四八.一五;分配屬九十九年度以後之盈餘,為百分之三三.八七。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九十八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九十九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二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依上述計算之ICA比率計算較低者*股東分紅金額即為股東分紅可扣抵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司在年底決算時,如當年度稅前有盈餘(淨利為正數),且以前度未有累積虧損或雖有累計虧損但小於當年度稅前盈餘(足以彌補)者,即應依章程所訂之定額或比率提列員工酬勞,該筆員工酬勞列為當年度費用。
2.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營利事業所繳納的所得稅,只有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才能分配給股東,且是在盈餘分配時,併同盈餘分配,並不能單獨將稅款分配給股東。因此,公司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盈餘時,在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必須先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以自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累積者為限)餘額的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算出營利事業每1元盈餘含有多少所得稅額,如果稅額扣抵比率未超過規定上限,則以股東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乘以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出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如果稅額扣抵比率已經超過規定上限,則以股東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乘以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出股東的可扣抵稅額。所以每一次分配盈餘時,營利事業僅須計算1個稅額扣抵比率,各股東所適用的稅額扣抵比率是相同的,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股東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但104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5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