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中屬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配發現金股利給股東,惟該項股利所得(投資收益)無所得稅法第66條之6按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可扣抵稅額併同股利分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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