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吳 先生/小姐您好!依企業會計準則第五號「存貨」,存貨定義:1.持有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者。2.正在製造過程中以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者。3.將於製造過程中或勞務提供過程中消耗之原料或物料。存貨成本包括所有購買成本、加工成本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之地點及狀態所發生之其他成本。存貨過高,其實是資金之積壓,亦有跌價損失、變質等風險。編製產銷預算,可降低存貨過高所帶來之風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 103年新商業會計法 第 43 條 明確規定了存貨之計算與衡量方法:
1. 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
2. 存貨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