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不足月薪資應依勞資雙方之約定方式計算,因此究竟以當月實際日數或一律以30日推計,以及要以當月實際在職日數或以扣除不在職日數核給工資等事項,均可自行約定。若先前並未約定者通常以勞動契約終止日結算工資,亦即以當月實際在職日數計算工資,應是雙方較易接受之方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