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對【依法需具備專門職業資格者的--聯合執行業務】,應以具有相同執業資格者,始得聯合執業--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等。不具執行業務資格者應視為非聯合執業者並通報該主管機關。立法意旨就在防止不具執行業務資格者混充有資格者不當執行專門職業業務。此與一般合夥組織中無須專業資格的執行業務者為兩種完全不同的規定。
2. 非具有專業執行業務資格者的這類合夥人,已非法律上合法的合夥人。其私下以內部規定取得之合夥收入--應視為薪資或者其他所得。
3. 法律上既然在防止不具執行業務資格者混充有資格者不當執行專門職業業務,如該專業既有【應以具有相同執業資格者,始得聯合執業】的規定,該內部所稱的合夥自始即不存在法律上的合夥效力。通報對內部沒有任何好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