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106年7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廢止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但因業者反彈,現正重新評估中,日前不會立即要求「公司型態補習班」開立發票、課稅,但對於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進行輔導於106年12月31日前辦理稅籍登記。依目前稅法對補習班(文理類及技藝類)規定之成本及費用率為50%及書面審核純益率18%(有依規定作帳),若補習班收入不大且獲利不大,則以獨資方式經營為主,不會大幅增加個人綜所稅;但獲利很大則以「公司型」經營較佳。至於未來營業稅開徵,不管「公司型」或「獨資型」應該都會被課徵營業稅,「公司型」應開立發票,並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獨資型」若免開發票,會被以查定課徵方式,發單徵收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原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並已實施32年之久。財政部經徵詢教育部意見,為維護租稅公平,重新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班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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