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規定,當企業停止採用權益法時,亦應將該利益或損失自權益重分類至損益,作為重分類調整。A公司於106年1月B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為99.98%,又未認購B公司現金增資之股款,致僅持有B公司低於0.01%之股權,即於B公司增資基準日停止採用權益法,並依上述規定,將該利益或損失自權益(A公司之資本公積)重分類至損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