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老闆個人向銀行借款,老闆借得款項,用於公司增資款項,並無不可。重點在入公司的增資款,不能再返還給股東(老闆),否則,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2、老闆的借款,要由老闆個人去還,不能用到公司的資金(或增資款)。
3、股東往來是公司資金不足,向股東之借款,要入帳須有金流,股東若未收取利息,不用設算股東的利息收入。若公司資金不足,建議用增資方式,減少股東往來出現,另國稅局常會認為,公司漏開發票,用股東私人帳號收款,公司須營運資金,再由股東匯入公司帳號,帳做股東往來,股東資金來源如何交待,會是查核重點。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您所提應為有限公司,老闆以個人名義借款增資時,為老闆注入公司之資本額,且公司無負債;然公司又將公司注入之資金償還老闆之借款時,變為老闆向公司借款(借:股東往來或其他應收款)
請注意公司法第9條之規定: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