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楊先生/小姐好,公會刊登廣告,如果是報紙、雜誌社,對於對方而言,是屬於銷售勞務,對方應會開立統一發票給公會才是,因為有取得發票,所以不用開立扣繳憑單。可參考(財政部75.5.14台財稅第7522603號函)及(財政部77.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營業廣告費收入採用三聯式收據,其第2聯扣抵聯,由廣告客戶作為進項扣抵憑證。分類廣告費收入採用兩聯式收據,不得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但可作為營業人之費用支出憑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