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收取權利金性質,如果有額外需負擔的義務,例如:訓練員工或提供業務諮詢等,則該權利金須按三年,分年認列權利金收入。而該權利金之開立發票時限為收取時,因此若於簽約時一次收取,則須於收取時一次開立發票,若分期收取,則於收取時開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