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根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要點及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等規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課徵標的係以(1)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土地;(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屋及土地,依問題所敘述並不符合房地合一課稅標的;亦即,土地增值稅在財務方面可當收入減項,非如房地合一不得當收入減項,應無財務及稅務申報不一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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