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另第50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台灣公司法第108條規定:公司(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執行業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因此大陸公司法中之執行董事就是執行業務之董事,類似台灣一人股東之有限公司,該股東就是董事,也就是執行業務之董事。其功能及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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