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補充說明:合夥企業社於 107 年 5 月申報 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 106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小規模之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107 年 2 月 7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 71 條有關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只須辦理結算申報,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將營利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的新規定,係自 108 年 5 月辦理 107 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才開始適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不用在107年1月申報各類所得扣繳,而是在106年度5月份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就會在申報書的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填寫上去,由合夥人自行憑表去國稅局申報綜合所得稅。公司才需要在隔年一月申報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