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101年年1月1日起最高以新臺幣2400元為限,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所規定。另該條文另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上述標準(新臺幣2400元)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因此,貴公司如有誤餐費補貼,宜列入應稅薪資科目,並扣繳申報。若仍想視為免稅伙食費入帳,則營所稅申報時,超過限額自動替剔除繳稅。貴公司是員工檢附憑證申請誤餐費補貼,若帳上仍以給付員工100元入帳伙食費,則剔除金額就是實際補貼金額。若是以所檢附憑證金額入帳伙食費,則以該憑證金額剔除。但若員工檢附憑證內容非伙食費,貴公司以其他科目入帳,可能就不需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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