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二、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80,000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
三、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依上述裩定如果是授課,應視為薪資所得,只有非授課的演講性質才能適用9B的免稅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9B執行業務所得係指1.專題演講費2.沒有僱用關係取得所得之翻譯費、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3.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以上係指出版或刊登於報章雜誌,包括圖片、照片)4.碩博士生論文指導費。如係開課或舉辦業務講習會、訓練班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師)依照排定之課程上課者,則屬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或教員身分者為限。但排定之課程若名為專題演講,但為上課之性質,仍屬薪資所得。因此,所述「鐘點講師費」應屬有安排課程之授課,實難以9B所得申報,而享有定額免稅。至於講師資格限制,除非學校講師有所限制外,一般對講師並無資格限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