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持有外幣因兌換為台弊時所產生之損失,可以用兌換損失科目列帳。您所提案例,收到泰銖時1:1,(借)現金-台幣$1000(借)現金-泰銖$500(貸)銷貨收入$1500,將泰銖兌換成台幣時,(借)現金-台幣$350(借)兌換損失$150(貸)現金-泰銖$50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