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五條規定: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前項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
樣;其中統一編號,並應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所以如果您有在開發票,統一發票專用章應符合前述的規定來刻印。至於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所蓋的印章,法令上並無強制規定應有的格式。所以有些會在免用統一發票章上面刻「專用章」,有些會在上面寫行號的統一編號、有的沒寫。但會建議洪先生/小姐可以致電給國稅局的承辦人員,詢問您所在營業地址的管區為荷。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