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威
榮譽會計師
A: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憑證(原始憑證、對內外憑證)五年、帳簿(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明細.日記等帳簿)十年;基本上除特別事項外,公司內部程序完成後,自行銷毀即可。特別事項舉例:呆帳損失未取具合稅法憑證(債權憑證.逾兩年寄發之存證信函等..),官司或仍在催收之應收款項,相關銷貨發票、出貨單等事證,應予保留,待可認列年度核定後,再行銷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一)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至於依照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等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而納稅收據的保存年限則為配合稅款的徵收期間,避免將來查證欠稅時引起爭執,亦以保存5年為妥。上述帳簿及會計憑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電子方式儲存媒體,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上述規定年限保存,其帳簿及原始憑證得予銷毀。(二)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8條規定,保管期限屆滿,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