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公報對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即以往所稱固定資產)除列(即除帳)之規定,貴公司已提完折舊之該固定資產,除非預期未來仍可由使用或處分該資產而產生未來經濟效益外,應將該資產及累積折舊沖轉除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因此,貴公司之固定資產已依上述規定折足(即成本等於累計折舊),若該資產仍實體存在且列入管理(有使用價值),可保留於帳上,不予除列(即成本與累計折舊相沖銷);若該實體資產已不存在,則可以除列。依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公報規定,固定資產除列有下列二種情況:(1)處分時(2)預期無法由使用或處分產生未來經濟效益時。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因此,貴公司之固定資產已依上述規定折足(即成本等於累計折舊),若該資產仍實體存在且列入管理(有使用價值),可保留於帳上,不予除列(即成本與累計折舊相沖銷);若該實體資產已不存在,則可以除列。依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公報規定,固定資產除列有下列二種情況:(1)處分時(2)預期無法由使用或處分產生未來經濟效益時。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