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三十(3%)為限,超過部份,不予認定;2.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5目規定,對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及合於規定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合計不得超過所得額的10%;3.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係以(收益總額-各項損費)再減除(1)合於規定大陸地區之捐贈,(2)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3)公益信託之捐贈後,除以(1+10%)乘10%後為限額,3.至於營利事業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超過3%剔除,一方面係由稽徵機關核定,另一方面公司取具小規模收據需注意憑證是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另如公用事業收據及財團法人及團體等收據屬一般收據;結論:1.若自行剔除,先從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剔除3%超限限額,再依(收益總額-(剔除超限後)各項損費)減除(1)合於規定大陸地區之捐贈,(2)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3)公益信託之捐贈後,除以(1+10%)乘10%後為捐贈限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