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關於「營利事業解散,其當期所得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免依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一節,因未分配盈餘需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一併辦理分配,如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帳面未分配盈餘既已全數分配)稅捐機關基於簡政便民考量,特免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 但解散的營利事業在解散日所屬的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的盈餘,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
2. 關於「完成清算所需」之【清算期間】(1)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未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2)其非屬公司組織者,則為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內完結。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