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補充黃會計師回覆如下:1.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視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2.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6條規定,出口貨物報關時,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貨物進倉證明及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及其有關文件,貴公司負責辦理出口貨物報關應詳填上述相關文件;3.貴公司應可向購買設備之台灣代理商索取載有進項稅額統一發票。結論: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一款規定,銷售第7條規定出口零稅率貨物得申請退溢付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請確認本交易應符合代收代付性質之要件,同時購入時設備供應商開立之發票買受人應為大陸子公司。貴公司則以銷售方式申報營業稅,帳務處理以代收代付處理,至於營業稅申報的銷售金額大於財務報表之營業收入部分,在申報應所稅時於營業收入調節說明表調減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