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請依據退出或折讓發生日填寫折讓單上的日期。值得一提的是,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時,可於銷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此為財政部81年8月27日台財稅第810836121號函所明定,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若未於同期或次期申報扣抵,稽徵機關依據進銷項憑證歸戶異常查核清冊即可得知,次依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經調查銷項營業人確有銷貨退回或折讓之事實,僅因當期未申報扣減,應按事實更正,並輔導其補行申報扣減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如因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稽徵機關應依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輔導其補申報,尚無須比照進貨折讓、退回(當期必須扣抵)之申報方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規定,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1)買受人為營業人者:A.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B.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2)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A.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B.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2.旨揭問題應於事實發生重新開立統一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