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司法行政部64/6/17臺(64)函參字第05196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拋棄其持有之股份時,應向公司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完成後,該公司因而取得該股份所有權。另依經濟部89/11/21經89商字第89223461號函:公司取得股東拋棄之股權屬庫藏股。因此,所詢問A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東B公司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可能為存證信函)後,A公司就無償取得其發行在外之股份,就變成庫藏股。由於B公司是營利事業無贈與稅之適用,A公司應就取得股東拋棄股份「面額」列報其他收入課營所稅。公司取得股東拋棄之股份(庫藏股),且不擬出售該股份者,自可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經濟部九五、三、八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二四二六0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據99年度裁字第2938號判決意旨,股東拋棄股權,其股權亦未移轉於任何他人而歸於消滅,其乃應得權利之拋棄,而非既得權利之移轉,顯與「無償贈與」有別。故股東拋棄股權,公司因而取得拋棄之股份,會計上屬於庫藏股。應由發行公司將之列為資本公積,並除去股東名額。又公司取得該拋棄股份未再出售,可參照公司法第167條第2項後段規定,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稅務機關不應擴張擬制實際上並未無償贈與之拋棄股權行為為「無償贈與」,是拋棄股權行為並不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所定義之態樣。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