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成立事務所,依稽徵機關核算10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技師為依稽徵機關查得資料核計收入。次依一百零六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執行業務者可核實認列費用或按35%費用率計算成本。成立顧問公司,例如其他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代號:7112--99),擴大書審純益率為10%。但開設公司需開立發票另有營業稅5%(進項稅額可抵)的營業稅負擔。綜上所述,除了某些業務一定要事務所方能接案,其餘大部分均是以公司型態接案。
2.住宅供辦公室使用稅負影響
(1)房屋稅:(房屋稅條例)
a.住家用房屋稅率:1.2%
b.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
c.營業用稅率:3%
(2)地價稅:(土地稅法)
優惠自用住宅:2/1000 (未申請優惠自用住宅者仍以一般住宅10/1000),營業用:10/1000。
(3)租金(所得稅法)
公司負責人、股東、或股東之親戚,將所有房屋無償借給法人供營業使用,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