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若股權在20%~50%間,採權益法,係指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投資公司應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並依其性質作為投資損益或資本公積。當被投資公司發生盈餘時,投資公司按時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收益或損失。若有投資收益,借記「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貸記「投資收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因該投資收益尚未實現,應自行依法調整減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轉投資超過20%,其會計處理應採用權益法處理。科目應用"採權益法之投資",每年應取得備投資公司報表,依投資比率認列投資損益,借或貸"採權益法之投資"。若被投資公司次年有發放股利時,應沖轉"採權益法之投資"。其會計處理不一樣,應特別注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