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由於與國外公司交換點數及里程數,係透過商業互易行為,以取得所得收入。3.其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主義係採屬人兼屬地,因此與國外公司交換點數及里程數,應將其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